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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简介
课税范围:
利用香港公司经营任何业务、服务获得来自于香港的利润(售卖资本性资产所获利润或蒙受的亏损则除外)均需纳税。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反之,取得来自海外的利润则无须在香港纳税;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无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来自于香港,主要根据经营事实而定。
利得税税率:
标准税率:16.5%(2018/2019年度首HKD200W8.25%;超出部分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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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税务基准
根据利得税的定义,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需征缴利得税:
(1)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产生的利润除外;
(2)该利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当然,这也并非绝对,因为香港税务条例中,有一些涉及特定情况的附属条例。因此,在判断是否需缴纳利得税时还需查看附属条例的相关规定。
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会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如果考虑过这些因素后,确定不需要缴纳利得税,还应该再对特殊条款进行考虑,以确定不属于特殊情况下缴税范畴。若发现有缴税责任,则应及时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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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缴利得税
在有关课税年度完结前,税务局会根据上一年评定的税款向企业征收暂缴利得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税款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如果要反对暂缴税,必须于交税到期日28天前连同最少8个月账目证明比较上一年度少赚10%利润。
如果延误报税,税局会根据延误时间的长短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最低罚款为HKD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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