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先“翻墙”
搭建红筹架构的第一步首先需要公司的创始股东外翻至境外。由于涉及的监管部门不同,此时自然人股东和机构股东的“翻墙”操作由所不同。
● 自然人股东
在实践操作中一般自然人股东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目前37号文登记已经下放到银行层面,股东按照37号文的规定在当地银行进行办理即可。
● 境内机构股东
如果境内机构股东已有ODI手续完备的境外关联主体,则可以将该投资机构的境内持股权益置换为其境外关联主体对企业的境外融资主体层面的持股权益。如果境内机构股东没有合适的境外关联主体也不希望采用代持的方式,则需要通过完成ODI备案在境外设立投资主体,再以该等主体对企业的境外融资主体进行投资。ODI备案涉及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商务部门和外管部门。
2.搭建“墙外支架”
股东“翻墙”之后则需要设置层层境外主体,搭建一个合理的“墙外支架”。
● 融资平台/拟境外上市主体
多数企业在红筹架构时会选择开曼群岛作为融资主体或拟境外上市主体的注册地。除税收政策考量外,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相较于BVI,开曼当地的监管制度相对规范,合法合规性较强
● 香港公司
除了上述开曼公司外,许多企业还会搭建一个香港公司做一个“中间过渡”。这主要是因为:
(i)节税:
根据香港和内地的税收安排,香港公司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息所得,可以减按5%的协定优惠税率征收。
(ii)公证认证便利:
在后文第3步“墙外”和“墙内”链接的过程中,根据市监局的要求,需提供境外企业经公证认证后的证书文件,而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香港公司进行公证认证更方便,可以提高境外架构连接境内架构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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